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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障朋友必需先申請聽障身心障礙證明後,
再驗配助聽器才能取得政府聽障社會福利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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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由耳科醫師開立註明症狀需要該項輔具之診斷證明書。
臺北市助聽器評估/檢測表(第1次向本局申請助聽器補助者,需符合配戴前聽力評估檢查補助標準及配戴後效益檢測合格標準;第2次(含)以上向本局申請者,需符合配戴前聽力評估檢查補助標準,得免作配戴後效益檢測)。 輔具買賣契約書影本(註明助聽器廠牌、型號、序號)。
二、18歲以下者,最高補助金額單耳為20,000元,雙耳為40,000元,補助使用年限為2年;18歲至20歲以下者檢附在學證明文件(指教育部立案之學校但不含空大、高中以上進修學校、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僅夜間或假日上課、遠距教學之學校),補助金額及補助使用年限比照辦理。
三、裝配助聽器支出可列為特別扣除額,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、配偶及其扶養親屬,因身體殘障所裝配之助聽器、義肢或輪椅之支出,可依照所得稅法「醫藥及生育費」規定列舉扣除;惟如選定按標準扣除額扣除者,即不得適用列舉扣除之規定。因此該筆支出費用,可憑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,核實認定,惟必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選擇採列舉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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